新加坡土地建筑开发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5页(666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1条规定:(1)如果主管部门认为任何土地开发在本法规定或不遵守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已经实施,主管部门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通知中的规定处理。(2)实施通知将在通知规定期限终止时生效,该期限不少于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8天。(3)如果某人受到实施通知中命令的侵害,则他可以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第25条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公共事务部部长申诉。(4)如果任何人不服从第(1)款中主管部门发出的执行通知中的任何命令,则应定为犯罪,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如果连续犯罪,则在犯罪期间,可以加罚每天不超过100新元的惩罚金。(5)如果任何人违背执行通知中的命令,主管部门有权进入该地,并采取通知中所命令的措施。(6)主管部门在行使第(9)款赋予的权力时,所花的一切费用,首先应由该土地或与该土地有关的占有人支付。(7)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中标明的数额即为应交数额。(8)必须完全执行通知中的规定,不管是拆毁或更改任何建筑物或工程;停止土地的利用;通知中任何的其他要求,都必须完全服从通知。如果任何人在履行了通知中的规定以后又违背通知中的命令利用土地,则尽管其曾履行了通知的规定,仍应定为犯罪,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10)如果某些建筑和工程已经按照执行通知中的命令拆毁更改,而某人又将此建筑工程恢复起来,则该人这种开发土地的行为应定为犯罪,惩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者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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