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改良会议召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6页(357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8条规定,地税征收官可以主动提议或应3个以上农田产权所有人的要求,召集产权所有人会议,这些产权所有人拥有的土地可能会受到被提议的工程或维修工程的影响。在会议通知中可以要求与会者,应该阐明不能依照本法实施工程或维修工程的理由。第4条规定:(1)如果出席会议的产权所有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中有2/3以上的人反对实施所提议的工程或维修工程,则应及时记下反对的票数,并且地税征收官应该声明已有了充分理由和依据不应进行该工程或维修工程。反之,他应宣布这项工程或维修工程是有益的,应该按照本法贯彻落实。地税征收官应该将会议结果写一份报告呈交给公共事务部部长。(2)此报告上应大致写明可能受影响的土地的占有权以及经过证实的这些占有权所有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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