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复垦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0页(978字)

美国是世界上依法进行大规模土地复垦较早国家之一。早在1939年西弗吉尼亚州首先颁布了第一个管理采矿的法律《复垦法》。此后,印第安纳州、伊利诺斯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分别于1941年、1943年、1945年、1947年和1954年制定了管理采矿的土地复垦规定。到1975年全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有关土地复垦法规,其余的州也根据本州特点制定了土地复垦管理条例。在众多群众团体呼吁下,美国国会于1977年8月3日通过了《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简称《复垦法》),使美国土地复垦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复垦法》共13章188条。其主要条款包括:(1)关于复垦基金,规定复垦基金交纳标准是,所有从事采煤业者都应按规定交纳复垦基金,露天开采的煤矿,每吨交35美分,地下开采的每吨交15美分或按该煤售价的10%;褐煤则每吨交10美分或其售价的2%。复垦基金按季度上交,50%交国库,50%留在州政府专款专用。还规定,复垦基金用于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财产,使之免受煤炭开采极端危害,恢复受到不良影响的土地、水资源和环境等项事业使用。根据规定,凡弄虚作假、不如数交纳复垦基金的,据情节轻重,罚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罚并行。(2)关于许可证管理,规定未持州的管理机构或者内政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新的露天采煤作业或重新打开、开发已废弃的矿井或矿区。许可证审批手续是,联邦政府公有土地可由联邦政府批准后发证,州政府土地由地方州、市、县政府发证。(3)关于收取保证金,规定许可证申请得到批准但尚未正式颁发以前,申请人应先交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许可证所批准的复垦要求确定,可因各采矿区的地理、地质、水文、植被不同而有差异,其数额由管理机关决定。每一个许可证所呈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少于1万美元,完成复垦且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4)关于土地复垦验收标准,规定的内容有: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土地特性在经露天采煤作业后所发生的变化减少到最小限度;恢复受影响土地的特征,使其生产能力达到采矿前程度;所有露天采煤用地应进行回填,夯实、平整,达到该土地原来的轮廓;回填复垦应防止土壤浸蚀及防止空气、水污染;恢复表土层;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水、地下水两个系统水的水质、水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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