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土利用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6页(876字)
韩国1983年5月30日总统令修订颁布,多次修订,1988年9月24日再次修订颁布《国土利用管理法施行令》。共7章58条。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共3条,对立法宗旨、国土利用的年度报告书的制定、他人土地出入损失补偿的裁决申请等作出规定。第2章国土利用计划,共5条。对国土利用计划的立案基准及协议、国土利用计划中轻微事项的变更、聚落地域和开发促进地域等用途地域的细分等作出规定。第3章与其他土地利用计划的关系,共1条。对类似的区划等的指定等作出规定。第4章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共10条。对由国土利用计划确定的用途地域的土地利用的状况的调查、用途地域的开发计划的制订、聚落地域内的行为限制、耕地地域内的可为行为、山林保全地域内的可为行为、工业地域内的可为行为、自然环境保全地域内的可为行为、水产资源保全地域内的可为行为、开发促进地域内的行为限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置公共设施的协议等作出规定。第5章土地交易等的限制,共12条。主要对限制区域的指定、土地等交易契约的许可程序、限制区域内的土地等的交易契约申报的面积及许可基准、土地利用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总统令所定的其他政府投资机关及公共团体的范围、不适用关于土地等的交易契约许可制及交易契约申报制的规定的情况、休闲地的指定及开发、利用计划书或处分计划书的制成和提出等作出规定。第6章国土利用计划审议会,共7条。主要规定:国土利用计划审议会中,不是公务员的委员任期为2年;委员长统辖审议会的会务,代表审议会;小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7人以下组成;审议会设干事长1人,干事若干人,均由委员长在建设部所属的公务员中任命;审议会的委员中不是公务员的委员,可以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报酬和旅费。第7章补则,共17条。主要对在聚落地域、工业地域、旅游休养地域、开发促进地域进行开发行为的申报、聚落地域的规模、基准地价的调整、供给及调查评价方法、地价变动率等的参酌、土地评价士的许可、土地评价士事务所开设的注册、共同事务所的开设程序土地评价业务进行的协助及业务的报酬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