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指定农地代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6页(405字)

韩国《农地保护利用法》规定,对于符合下列之一的农地,郡守可依据总统令规定,从希望者中指定耕作或栽培者(以下称“代耕者”)替代其所有者或利用者:(1)有明确的所有者的休闲农地;(2)无所有者或虽有所有者但不明确的休闲农地;(3)无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理由,年收获量连续2年未达到农水产部令规定的基准收获量或栽培基准的农地。该法规定,郡守指定代耕者后,应向土地所有者、利用者送交通知书。代耕者应将当年度收获量的1成作为土地使用费支付给土地所有者或利用者。郡守认定农地由于荒废,如不付出更多代价不能达到基准收获量或栽培基准时,可令其在一定期间不交付土地使用费。该法规定,代耕的期间如无另行规定,以2年为限。在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情况下,即使代耕期间未期满,郡守亦可解止代耕者的指定。代耕地所有者或利用者在代耕期间届满3个月前未提出解止申请时,代耕者的指定视作已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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