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建设用地生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9页(290字)

匈牙利1977年《农业用地保护法》第12条规定:(1)在通过征用或其他途径归由国营企业或国家机关管理的农业用地上,在按计划用途使用以前,必须继续进行农业生产。如条件允许,这种土地必须交给乡业务管理部门或市、联合区、联合市和首都各区的土地管理局,以进行临时性的农业生产。(2)在特种用途土地上,如果具备条件,使用者必须保证在特种用途期内使土地在农业方面也得到利用,使土地或一部分土地在不损害特种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农业生产。(3)上述临时性的农业生产和特种用途土地的农业方面同时得到利用的义务,也适用于一切可以进行农业生产的市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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