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农用土地调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0页(649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46条规定,在不能实行自愿交换土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土地调整的方式,建立适合于大农业耕作的土地条件。根据大农业企业的申请,按土地位置,由所在地的首都或州的土地局进行土地调整。第47条规定:(1)土地调整不涉及市内的土地。(2)如果50%以上的土地是属于私人的,那么园地不属于调整范围。第48条规定,调整后的土地在5年之内不能再进行调整。第49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况才能对土地进行调整:自愿交换土地的建议,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遭到拒绝;土地调整后,能够形成大农业耕作的土地条件或同一块土地上不同所有制(管理的,合作社共同使用的)关系有统一的可能性,同时有钱补偿可能出现的差价。在土地调整过程中,形成适于大农业生产的土地条件时,应该使大农业企业在经济上不受损失。私人所有的住宅和生产建筑及其使用所必要的土地面积(最多不超过6000平方米)应该在大农业企业中留出。第51条规定,对于调整后的土地,双方均享有地产权。第52条规定,土地调整的过程中,对投资、作物以及当年投入的农业劳动,有关各方必须付给对方赔偿费。第53条规定,根据所有者地方议会执委会、有关的大农业企业和个人的申请,土地局可以把不适于大农业生产的至少5公顷的市外土地宣布为园林地。如果仅有大农业企业和个人的申请,还必须征得地方议会执委会的同意。第54条规定,自愿交换土地和土地调整所需的费用由大农业企业负担。划定和调整新的园林地的费用则由有关的法人或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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