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灌溉农用地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2页(346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28条规定:(1)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农用地应采用现代农艺措施,并根据土壤改良工程投资进行耕作。(2)管理水利灌溉系统的组织,必须拟定使用该水利灌溉系统的基本计划。(3)根据水利灌溉系统的使用计划,管理该系统的组织,在听取该地区其他农业组织的意见后,应制定该地区土地使用基本计划。第29条规定,在水利灌溉系统地区农用地的使用者,必须根据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土地使用基本计划使用土地。第30条规定,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提交主管机关批准。第31条规定,如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使用者不根据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使用土地,则根据本法第2章第(2)节规定,可以对该土地进行为期5年至10年的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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