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土地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8页(232字)

德国1971年《联邦建设法》规定,政府应实行开发调整金制度,以充当城市改建事业资金。根据规定,指定的城市再开发地域,土地所有者在再开发事业结束后,应把因再开发引起的土地价格上涨部分上交给市镇村政府。《联邦建设法》还规定,城市道路、绿化、供水、供热、煤气等地区内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所有权者都应承担参加建设的义务,在呈请建筑许可时,可作为批准的先决条件,向市镇村政府缴纳地区设施负担款,作为充当基础设施建设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