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止土壤侵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1页(712字)

美国国会于1935年讨论通过《土壤保护法》。该法宣布控制和防止土壤侵蚀是国会的一项永久政策。该法授权农业部领导和协调与防止土壤侵蚀有关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进行关于土壤侵蚀特性和防治措施的考察、调查和研究;实施防治措施,例如实施关于防治土壤侵蚀的工程活动、耕作方法、植被培育、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等方面的措施;同其他政府机关或个人进行防治土壤侵蚀的合作,或订立防治土壤侵蚀的协议,或提供财政的或其他的援助;在为防止土壤侵蚀所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收买、馈赠、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利益。《土壤侵蚀法》授权农业部设立土壤保持局,由该局负责行使法律授予的保护土壤、防治土壤侵蚀的权力;授权农业部为保护土壤而对农业生产者予以经济援助,这种经济援助以采纳农业部认定的有利于保护土壤的耕作方式为条件。1977年国会对《土壤侵蚀法》进行修订。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农业部在保护土壤方面的职责,要求农业部的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应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目标相一致。修正案进一步规定经济援助的目的是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为保护土壤,美国国会于1977年颁布《水土保持法》。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为解决农业集约化生产、解决可耕地严重侵蚀的问题,于1985年12月23日颁布实施《农场法案》。《农场法案》规定了保护后备资源的计划,既鼓励将遭到高度侵蚀的耕地改变成草地或林地,也惩罚那些对经营土地不负责任的农场主,不让他们获得各种农业计划的好处。1985年《农场去案》规定1986-1990年的农业计划,其中包含减少土壤侵蚀的三个条款规定。1990年,美国颁布新的《农场法案》,对农业土壤保护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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