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任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5页(242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53条规定:(1)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任期为3年。(2)委员中出现缺员时,由候补委员中位次在前者就任。(3)依据前款规定就任的委员,其任期为前任者未完成任职的剩余时间。(4)委员和候补委员可以连任。第54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不能成为委员或者候补委员:(1)禁止治理财产的人,或者准禁止治理财产的人,或者破产后没有恢复权利的人。(2)被处以拘留以上的刑罚,其刑期尚未结束的人,或者其刑期尚未取消的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