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上诉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0页(53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23条规定:(1)任何当事人如果受到依据本法所作决定的侵害,可以按下列程序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在接到地税征收官决定之日起14天内,将书面上诉通知一式5份呈交给上诉委员会登记员;在接到地税征收官决定之日起14天内,亲自或委托他人交给总会计师相当于裁决费用的1/3或5000新元(当少于5000新元时)的保证金;在上诉人接到地税征收官决定依据之日起14天内,应将上诉申请一式5份呈交登记员。上诉申请中应包括上诉的根据。(2)登记员接诉通知,应立即呈交1份给地税征收官,地税征收官应向登记员出示他所作决定的依据。随后登记员应将这些依据复印1份,交给或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上诉人。(3)在上诉人离开新加坡、生病或由于其他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同意该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不呈交上诉通知或申请,或可缓交保证金的情况下,尽管上诉人在本规定的时间内未呈交上诉通知或申请,没有亲自或也未委托他人向总会计师交纳保证金,但只要上诉委员会经过考虑,认为条件合适,仍可同意此人提出上诉。(4)除非得到上诉委员会的同意并符合委员会所定的条件,否则在听取上诉时,上诉人不得依靠除其上诉申请中陈述的依据以外的任何其他上诉依据。
上一篇:新加坡土地征用上诉规则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