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特殊地产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5页(746字)

希腊1975年6月7日《宪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矿山、采石场、岩洞、考古场址和宝藏、矿泉、河流、地下水以及一般地下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法律另行规定。第2款规定,环礁湖和大的湖泊的所有权、利用和管理,以及湖泊干涸形成的土地的一般处置办法,均由法律规定。第3款规定,军队因战争或动员之需要而征用土地、或为应付危害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的刻不容缓的社会紧急情况所需而征用地产,由法律另行规定。第4款规定,为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而重新分配农用土地,以及为防止耕地过于分散或为便于对分散的小农场实行整顿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5款规定,除上述各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于特殊情况而需剥夺地产自由使用和用益权的其他情形,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在各种情况下的施惠者以及向受惠者偿付与使用或用益权相应代价的手续。依据本款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如遇据以采取措施的特殊情况不再存在应即撤销。如遇非法延长该措施之情形,经任何拥有合法利益者提出申诉,行政法院得裁决撤销该措施。第6款规定,法律规定废弃土地可以转让重新予以估价,使之有利于国民经济并有利于贫苦农民的振兴。该法律还规定上述废弃土地的所有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时给予部分或全部赔偿的办法。第7款规定,城市地区里的毗连地产,如单独重建于上述地产或其中某些地产之上的不符合该地区现行或远景建筑规划者,得依法实行该毗连地产的共同义务所有权。第8款规定,凡属于哈尔基季基州圣阿纳斯塔西亚·法科利特里亚大主教教堂、塞萨洛尼基州符拉塔德海斯大主教教堂和帕特摩斯市约安尼斯福音神学院的农田,除其属地外一律不得征用。在亚历山大、安蒂奥黑亚和耶路撒冷的大主教辖区的希腊地产,以及西奈山圣教堂的希腊地产也不准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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