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尔瓦多土地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6页(299字)

萨尔瓦多1983年《宪法》第106条规定:(1)经依法证明系因公用事业或社会利益、在合理赔偿后,可征用土地。当这种征用系由于战争或公共灾难引起,或为供水、供电、建房、修路等目的,可不必事先支付赔偿。(2)当被承认为上述条款被征用的财产的必须赔偿金额是公正的时,可以不超过15年的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在此情况下,被征用财产者获相应的利息。这种偿付须以现金偿付。(3)用公共基金创建的不动产,在被国有化时可不予赔偿。(4)禁止当作惩罚或其他理由的一切没收行为,违反此禁令的当局,须随时以其人员和财物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作出答复。(5)没收的财物不能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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