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相关权利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2页(192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23条规定,准备签订土地买卖等合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据总理府令的规定,通过该土地所在地的市町村长,将本法中列举的事项,向都道府县的知事进行申报。在所申报的事项中,欲更改转让和设定土地相关权利的预定等价数额,或者在转让和设定土地相关权利以后,欲更改土地的利用目的,然后签订该合同的情况,其处理方式相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