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批租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3页(563字)
新加坡法律中,对国家所属大的建设用地单位(法定机构、国营公司)使用国有土地,作出如下规定:(1)申请用地者可向土地局递交申请报告,并交纳50新元(相当25美元)手续费;(2)土地局应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转给规划局征求意见;(3)规划局签署意见后,由土地局转请财政部估价师对这块土地进行估价;(4)土地局将土地价格通知申请者,然后双方就价格问题谈判要直至成交;(5)申请者同意价格后,应先交相当地价10%的抵押金。并由土地局打报告给律政部长,再呈报总统批准。如未获批准,退还申请者押金。如申请者改变计划不买地,抵押金不退,上交国库;(6)总统批准后,申请者交纳地价其余的90%,经部长批准,也可分期付款,并且征收较高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3%-4%);(7)收清地价后,土地局发文让测量局或测量专业社团去勘测土地(费用由买主支付),测量者将测量图交土地局,如测量的面积与原定面积有出入,经土地局验核后,要根据测量的面积对购地款多退少补;(8)土地局根据准确的测量图,发给地契,正本寄给律政部地契注册局,副本留在土地局。新加坡法律还规定,土地局批租给国家所属大的建设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期在103年至115年。用地单位可按户发放分层地契,该地契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局发放地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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