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金融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8页(512字)
印度于1920年颁布法案,决定建立土地抵押银行,以土地抵押方式为农民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债、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提供长期贷款,期限为5至10年,利率为6%至9%。不久,国家又公布法案,将土地抵押银行改为土地开发银行,提出放款以发展生产为主。20世纪60年后期,国家为适应绿色革命需要,作出规定:放款额度应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而不单纯按照抵押土地的价值和土地效益。放款应主要用于发展小型灌溉,购买机器和生产设备,并支援牧业、农村工业等的综合发展。根据国家法案规定,土地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份基金、储备基金等自有资金;农业信贷和开发公司、邦合作银行的贷款;发行债券等。土地开发银行放款程序是:可由农村的区初级行接受农民贷款申请,对提供抵押的土地、经营情况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后向邦中心行推荐;经进一步评估同意,再收中心行提供资金由初级行发放。放款利率可比债券应付利率高1%,初级行向农民发放时另加1%;农民获准贷款时,按贷款额5%向初级行交纳股金;初级行可向邦中心行按同一比例交纳股金;邦政府也应以成员身份向邦中心行交纳股金以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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