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权利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0页(462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6条规定:(1)地段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占用者、农用土地地段承租人有义务按该类土地的专项用途和允许的使用方式使用指定土地,不应当造成土地本身的损害,包括引起土地退化、污染、土壤垃圾、毒害、恶化、消减土壤肥力和其他的消极(有害)的经营活动的影响。确定周围环境的受害面积,包括土地本身,根据环境保护标准实施,与联邦法律2002年1月10日第7号环境保护法相一致。(2)农用地地段的长期(无限期)使用权,终身继承占有权,无偿定期使用要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规定的条款可以被强制终止。农用土地地段的租赁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的规定可以被强制终止。(3)农用土地地段所有者的强制取消由独联体国家权力机构向法院申请,或者按独联体法律的规定,由于不适当地使用而引起周围环境的破坏,包括土地本身,由地方自治机构提出申请。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终止当事人对地段的权利,该当事人不是地段所有者,是由于对地段的不适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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