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经营合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4页(316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4条规定:(1)从事农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主管当局签订土地经营合同,该合同包括一系列的承诺,内容涉及经营的方向和产品、工作职位和其社会形态、经营活动对保护自然资源、土地占用或对普遍利益行为的实现和农业生产集体计划的发展的贡献。(2)土地经营合同涉及农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它确定国家津贴的形式和性质以及经营者相应的承诺。在保留第3方权利的情况下可缔结此合同。(3)省长选定一种或多种合同类型,这些合同类型确定可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相符的行动的经营体制。在通知农业与食品经济协调与指导高级顾问委员会之后,这些合同类型遵循农业部长确定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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