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分益耕作契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5页(333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2141条规定,分益耕种契约是以按照均等的份额获取产品和利润为目的,分益佃农以其本人和佃农家庭家长的名义承诺与土地出租人在农场的耕作以及相关经营中相互协作的契约。按照其他比例分配某些产品的约定有效。第2143条规定,未确定期限的分益耕种契约应当理解为是为一个农业年度进行的约定(行业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契约届满至少6个月以前,契约一方当事人未以(行业规则)、契约或者惯例规定的形式向他方当事人作出解约通知,则契约将以默示的方式逐年续订。第2144条规定,确定期限的分益耕种契约在期限届满时不依法终止,如果未向他方当事人作出本法第2143条规定的解约通知,则将意味着契约逐年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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