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租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6页(198字)

南斯拉夫1954年《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决定》第4条规定:(1)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组织农业生产,可以采取租赁或使用本社社员其他人的土地,也可以使用社会所有的土地,但农业生产只能由社员自己从事,合作社只能由在社内(农民劳动合作社)劳动的社员管理。(2)其他人员如果经常在上段所述的合作社内劳动,按照本决定第23条第2段的规定,他们成为合作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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