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8页(305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15条规定:(1)乡委员会在本法生效6个月内应向乡土地委员会提供相应辖区农业土地变化规模的情况资料。(2)当乡土地委员会确认在相应居民点的地块上的农业土地规模减少时,用于恢复的土地也相应减少,存在实际旧地界或可恢复的地界的土地除外。对于原带入的土地和恢复的土地之间的缺口,所有者根据自己的要求从国家和乡的土地资产中得到同等的土地或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到赔偿。(3)参与绘制或保护和维护居民点地块地籍地形和土地测量信息的法人必须在国家机关索要有关材料的10日内将其交出。提供信息是无偿的,除复制材料的实际费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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