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金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1页(481字)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专业土地金融机构上层组织是联邦土地银行。其组织章程中明文规定:联邦土地银行的正当合法股东应为农民所组织的土地银行合作社。其业务是:发行农地抵押债券,并负责还本付息;在各行农业信用区内贷放以农地作为第一次抵押的长期放款;为适应营业需要进行财产买卖;接受借款人的农地以作为抵偿债务;接受土地银行合作社抵押品或存款但不付息。美国土地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是土地银行合作社。依照《联邦农地押款法》规定,凡10个以上自有耕地农民或欲购买耕地者可以合作组建一个土地银行合作社,以向联邦土地银行申请借款。借贷期限可长达40年。还规定,土地银行合作社社员请求借款时,可向合作社提交申请书并附交土地所有权借以作为借款抵押品,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交该区联邦土地银行审核、认可。借款人须用借款5%缴入合作社作股金,合作社还要扣除借款1%作为手续费。借款量不能超过抵押土地价格的65%。在规定期限内分期还本付息。当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社员可收回其抵押土地,并收回本人在借款时所缴的租金。如不再借款,则可退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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