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土地租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3页(451字)
澳大利亚有200多年土地租赁历史,出租土地方式达100多种,当局政府颁布了大量土地租赁法律、法令。根据规定,如皇家欲将某块土地出租给某人做牧场用,在签订租用土地合同时,承租者提出租约期满后,仍住在租用土地上,皇家表示同意即可;如皇家认为承租者租约期满后亦可将土地卖给承租者,只要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即可生效。法律规定,可实行有期限出租和无期限出租两种形式。有期限出租一般为30年,应每年交纳租金;出租期间可以转让剩余的租期;租期满后,皇家即可收回土地。如在土地租约合同中规定租约期满后卖给承租者的,承租期满后,可按照合同约定,从皇家手中按市价买下原承租土地。承租者即成为土地的所有者,不再向皇家缴纳租金,土地可自己使用,也可出租,也可再卖给他人。法律还规定,无论属于永久型产权和出租型产权,都必须通过登记来确认,产权拥有者必须持有登记机关颁布的证件。州政府出租土地,应征求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让其调整规划。州议会有权制定、通过地方土地租赁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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