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保证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6页(295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34条规定:(1)从根据本条筹集的资金中,财政部长可根据本法制定的有关规则的要求,划拨一部分用作保证金,用以支付:任何必要的数目用以补偿第138条下的要求赔偿者;其他被指明的或准许的支付款,或写明可由本保证金偿付的。(2)登记员从保证金中可批准不超过1000新元的要求赔偿的支付款。(3)从保证金中支出超过1000新元的赔偿,只能按部长的书面授权或法庭决定进行支付。(4)如果保证金款额不足以支付赔偿要求,不足部分从统一基金中支付。(5)保证金不用于支付因受委托的所有者违约而发生的遭受损失损害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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