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1987年私有土地买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7页(750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27条规定,在私人之间买卖独家农舍及其所属土地时,所在地的大农业企业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他人不能有这种权利。第30条规定:(1)农业合作社购买以下人员的已归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已退出农业合作社;土地所有者已被开除出农业合作社;土地所有者已死亡,其继承人为非合作社社员;土地所有者为非合作社社员,根据土地入股义务规定,土地已归合作社使用。(2)不得把以下土地购归农业合作社所有:属于农业合作社社员所有的土地、社员终身伴侣的土地、社员同居者的土地、社员遗孀的土地;有权取得土地分红的老人所有的,但其家庭其他成员有(土地)入股义务而已归农业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有租赁权的、租赁仍然有效的土地。(3)在退出农业专业合作社时,应该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所有制执行有关购买的条款。如果根据前一款的规定没有购买的可能性,土地仍将由农业专业合作社管辖。第31条规定:(1)根据该法律,购买后的土地归农业合作社所有。(2)如果从遗产移交之日算起3个月之内,非直系亲属继承人吸收为农业合作社社员,那么,根据其要求,被购买的土地应按其比例归该继承人所有。第32条规定,购买应付购买金,购买金额由专门的规章作出规定。第33条规定:(1)通过购买,农业合作社可以获得长期归它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所有权。(2)农业合作社不能购买长期归它无偿使用的城市规划区土地,或根据地方议会执委会的决定在10年之内将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在决定中应明确公用目的和征用土地面积的大小。(3)农业合作社也可以购买由地方议会执委会管理的,但不归它长期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所有权。(4)根据农业合作社的申请,由地方议会执委会作出决议,确定合作社(对土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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