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转移契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9页(253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51条规定,法院及其他该管理国家机关应注意审查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本法律的规定。第52条规定,法院在办理农业用地所有权转移给私人的契据的登记事宜时,应负责查明买受人已分得的土地的面积,并收集其他必要的资料。第53条规定,法院在办理农业用地所有权转移给私人的契据的登记事宜时,如查明买受人的份地的面积已超过法定限额,应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警告买受人,如再坚持要求登记,法院就予以登记,并将此事通知县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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