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合作社住宅地出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0页(235字)

尼亚1983年《农业合作社章程》第6条规定,社员大会可以向社员,向同合作社签订不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愿意建造住宅和没有私人住宅的人员,出售合作社所属的处于当地地区规划计划规定的范围以内的地皮。可以按同样的条件向家在当地的、在合作社工作的专家和农机手提供地皮。第7条规定,除了上条规定的目的之外,如果为其他目的出售合作社所属的土地,则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办理。出售其他物品,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批准,并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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