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税收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3页(806字)
日本政府在1969年进行税制改革,确立土地税收在土地政策中的核心地位。根据日本《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违章取缔法》、《法人税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税制包括几十种税目。按土地权益变化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土地的取得、保有与转让3大类税种。土地取得税应向土地获取人征收;土地保有税应向土地权利实际持有人征收;土地转让税应向土地出让人征收。法律对具体征收方法作出如下规定:(1)不动产取得税,应由不动产所在的道府县向该不动产的取得者课征。对因继承、法人的合并而取得土地者,免收不动产取得税。不动产取得税的标准税率为取得不动产时价格的4%。收购入土地是用于住宅开发和建筑,税率为3%。(2)登记许可税,按登记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土地所有权保存登记为0.6%;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中由于继承者为0.6%,由于法人合并者为0.6%,由于遗赠、赠与或其他无偿名义者为2.5%,由于共有物分割者为0.6%,其他原因者为5%。(3)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和折旧资产。其课税标准是土地的固定资产评价额。标准税率为1.4%,最高不得超过2.1%。(4)特别土地保有税,由该土地坐落的市町村,向该土地的所有者或取得者课征。对土地取得课征的特别保有税为3%,对土地保有课征的特别土地保有税为1.4%。(5)城市规划税,由市町村对城市规划内的土地与房屋所有者课税。税率不得超过0.3%。(6)土地转让所得税,其课税标准为土地转让所得金额。日本税法中,作出了对法人短期保有期未超10年和超短期(保有期在2年以下)转让土地所得施以重税的规定。其中,对法人短期转让土地,除对应课转让所得金额按17.3%的法人居民税和42%的法人税征收外,再按20%税率加重征税。对法人超短期转让土地,除对应课转让所得金额按17.3%的法人居民税和42%法人税征收外,再按30%税率加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