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税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5页(307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27条规定:(1)为了更加充分地贯彻本法,使本法的各项条例和权力生效,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不影响执行前述各项规定的前提下,部长可制定以下规则:规定依据本法应支付的税和费;依照本法可允许折扣、拖欠或豁免全部或部分应支付的税和费,并指定官员行使此权力;指定向国家缴纳土地税的地点,指定接收国家土地税的官员;规定本法各条的程序;规定、改变或取消本法中所采用的格式。(2)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应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从公布之日或公报确定之日起生效。按照本法,所有制定的规则应视为与本法具有同等效力。(3)所有规则公布之后都应尽快呈交给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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