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城市建设用地税率审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9页(499字)

俄罗斯联邦1991年《土地税收法》第8条规定:(1)城市用地税收应当符合俄联邦最高委员会规定,可以按照联邦经济区域内平均税率来征收。计算城市用地税收数量,应当考虑社会、文化、历史条件、土地价值等状况。(2)城市平均税率由城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审定。区域界限划定按照地域的经济价值和城市发展计划来实行。(3)如果用于建筑、荒芜土地以及应当保护的用地没有分给公民,那么这些土地应当划为征税区。(4)流转速度快的土地,应当按照其2倍税率水平征税。(5)被占用的耕地(国家、社会、合作社、私人所有),甚至别墅用地、郊区土地,其征税额按照法律规定以3%的税率来确定。(6)一部分城市别墅和私人汽车库房用地税收,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征收:具有城乡双重性质的土地按照15%的税率征收,否则按照城市土地征税办法征收。(7)农业、私人事业、城市郊区、园林、乡村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戈比规格征税。第9条规定:(1)分布于居民点内部的工业、交通、通讯及军事用地,参照农用地的平均税率征税(2)被占用的耕地(除军事用地外)、居民点之外的机场用地,参照该区域内农林用地平均税率征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