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税收优惠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9页(429字)

俄罗斯联邦1991年《土地税收法》第12条规定,下列范围和情况享有土地税收优惠权:(1)自然保护区、民族和森林公园、植物园用地;(2)人口稀少地区从事传统民族手工业和其他事业的企业和私人用地;(3)科研组织、科研实验、农林学校以及直接用于农林业品种栽培用地;(4)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运动等以国家财政维持的公共设施用地(除疗养机关外)、国家所属自然、历史与纪念碑保护部门用地;(5)得到长达10年使用权的企业、机关、组织、公民,按规定要求将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农业用地的耕地;(6)卫国战争参加者拥有的土地;(7)残疾人,或者免交所得税和其他所有税收的公民拥有的土地;(8)苏联国境线上哨所用地;(9)居民点和公社公共用地。首批组织起来从事农业的公民5年内免交其经营土地的税收。第14条规定,土地税收优惠部分纳入地方税收账户,其余的由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支配。俄联邦地方土地优惠税收由共和国法律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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