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2页(217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第7条规定:(1)自然人——农业生产者在对土地实行占有的5年内免交农作物和牲畜产值总收入税。(2)农业土地的地租收入不计入待交总收入税的金额。(3)自然人在实行占有的5年内免交农业土地上的建筑税。(4)年轻的家庭在本法生效8年内免交农作物和牲畜产品生产总收入税。第8条规定,按本法规定恢复农业土地所有权的人的继承人免交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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