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动产税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3页(233字)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与不动产有关税种包括:固定资产税、所得税、不动产转让税、不动产转让收益税。固定资产税可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征税权限属于地方政府;课税对象为不动产(即土地和建筑物);税率由地方政府决定。所得税在不动产出售时缴纳,征税主体是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课税对象是不动产出卖或交换时获得的利益;个人税率一律征收收益的28%以下,法人收益的最高税率一律为34%。不动产转卖税和不动产转让收益税征税主体为各州。
上一篇:加拿大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