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法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8页(276字)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典》规定,联邦设立土地法庭。联邦政府与任何一州政府如对联邦征用土地所应支付或收取的款项或其数额发生争议时,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将此项争议提交土地法庭裁决。土地法庭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1人,由联邦法院院长任命,其人选必须为现任、曾任或有资格担任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者;由联邦政府委任的委员1人;由政府委员的委员1人。土地法庭的惯例与程序,由法规委员会或有权制定关于最高法院程序与规则的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法院规则予以规定惯例。土地法庭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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