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9页(680字)

新加坡《联邦土地局法》、《土地局授权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律政部下属的土地局,代表政府对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土地局主要职责是:(1)保护和管理国家土地,巡回检查和处理违法占地和非法建筑;(2)代表国家出让或临时出租国有土地,发放地契或临时土地使用证;(3)根据建筑需要强制征用私人土地;(4)代表国家征收土地税;(5)负责管理和分配空闲的国家建筑;(6)负责填海造地计划、规划和审批工作;(7)负责土地管理业务需要的测量、制图和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另外,新加坡国会审定并通过了律政部决定在土地局下设土地割让署、土地征用署、国家土地管理与监督署。以及综合合服务署四个署级机构设置方案。土地局对四个署工作职责也作出明确规定:(1)土地割让署:负责审查和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契登记、发放工作,同时负责处理取消地权限制、放弃地权的申请,以及认真做好围海造地和海岸建设的计划编制工作;(2)土地征用署:负责制定强制征用土地的计划,举办与征用土地有关的各种听证会,主管土地征用计划的实施,负责土地征用后地籍的变更和赔偿费的发放;(3)国家土地管理与监督署:负责对全国各地区、镇区土地进行定期巡察,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发放和转让临时住用户的土地准用证,负责国有土地和地上国有产业的招标、投标,主管政府闲置建筑物的分配;(4)综合服务署:负责人事调配、财务收支、存储土地档案和承办制图,搞好土地税、费的收取,负责全系统土地信息的研究和处理等。除此,土地局还对四个业务工作署设置相应处、室,配置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能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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