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土地归并协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2页(246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1卷规定:(1)应市镇土地治理委员会要求,市镇委员会应保证从事土地治理的工程,否则须组建土地归并协会;(2)土地治理工程涉及数个土地归并协会的共同利益的,这些土地归并协会可以联合组成土地归并联合会,并由省长决定批准,由土地归并协会办公厅作出加入联合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3)土地归并协会承担本协会相关的土地治理工程,负责结算开支,包括应支付土地主人的开支;(4)土地归并协会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确定有关分配基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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