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分配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3页(386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93条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在本法生效之日起30天内成立的乡、市和大城市委员会,将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开展工作,向县委员会提交全部文件,以便按照本法规定,发放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所有权归属手续。同时,对乡、市和大城市委员会将规定分配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市、乡政府将颁布这方面的决定。按照规定,由乡、市和大城市委员会提出建议,县级委员会将为享有股权的人颁布关于确定其股权的决定。县级委员会的决定将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转交有关的自然人和有关的贸易公司。乡、市和大城市的委员会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停止活动,而县和布加勒斯特市委员会根据政府决定停止活动。第94条规定,在乡、市和大城市委员会以及清算委员会工作期间,这些部门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员可被视为代表,而委员会其他成员可以得到根据法律实施细则规定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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