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所有协会转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4页(319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523条规定,如果特许状规定位于协会从事活动区域内的土地得成为该协会的财产,则此等土地的所有权应在公告上述通告时移转于协会。第1524条规定:(1)所有人或用益权人在土地被移转于协会之前对之享有的权利,应由对协会所有之财产的按份所有权或用益权取代。(2)课加于其所有权被移转于协会的土地上的地役权,在此等移转后仍然存在。(3)在不损害特许状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之权利的规定的条件下,存在于其所有权被移转于协会之土地上的抵押权、先买权或收回权,得终止之。第1525条规定,第1524条规定的份额的价值,得根据特许状,同时考虑起草特许状时该土地的价值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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