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边界界标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9页(308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33条规定:(1)任何人如故意或无正当理由毁灭、移动或破坏按政府有关负责人员的命令修建或设立的任何测量标志或任何界标,则应认为是犯罪,由治安法院定罪,并按惩戒法典第434条的规定对其罪行进行惩罚。依照本法,治安法院可以进一步要求犯罪人支付修理、重新设立界标或测量标志的费用以及为证明犯罪事实所必需的测量费3倍的费用。(2)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罚款应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罚金的收取方式征收。(3)按照本条,如果无法查出犯罪人,则地税征收官可以命令将界标或测量标志重新设立或修复,所花费用由邻近土地的拥有者以合理的比例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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