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监督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8页(282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97条规定,负责农业监察事务的主管机关,进行对本法条款和有关农用地使用的其他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第98条规定,联邦农林部应关心在南斯拉夫境内开展农业监察工作,并对负责农业监察事务的主管机关在联邦特殊权限中的事务或在属于具有全国性利益的事务中的工作进行检查。第99条规定,如果联邦以下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负责农业监察事务的主管机关没有执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执行其职权范围的工作,则联邦负责农业监察事务的主管机关可以执行该项工作,其费用由应派出监察员去执行该项工作的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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