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合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256字)

南斯拉夫《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5章规定,凡旨在合理耕作土地、进行农业机械化、施行土壤改良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时,可进行农田合并;被合并土地的所有者,权利得到补偿,由合并土地使用者付给;如被合并的土地的所有者是农业劳动者,应给予适于同样作物和具有同样地力的土地,如不是农业劳动者,则应以货币形式补偿;如属社会所有的土地的价值比被合并的土地的价值高20%,则不得用作补偿;合并土地的手续费概由提出合并土地建议的农业组织负担;被合并土地应依法交给经济组织作为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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