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土地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1页(942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1条规定:(1)地方有关司法机关禁止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违反本法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任何占用和浪费土地的行为。(2)如发生占用或损坏土地的行为,人民会议有关司法工作的成员、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地籍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定的公共事业工作人员以及人民警察必须作出有关记录,并据此要求违反者在3天内恢复土地的原状,否则,将记录送交村、街区、市或地区人民会议,以便在2天内作出有关拆除工程和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这一决定在公布5天内由决定通过机关执行。恢复土地原状的费用由违反者承担。(3)如违反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记录将送交地籍部门,以采取行政措施。(4)如违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且有关人民会议的决定得不到执行,记录将送交侦查机关。第22条规定,如土地被第三者占用或损坏,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权向法院控告。1993年《土地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第21条修正为:地方政权机关禁止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生违反本法律和为执行本法所颁布之其他法规的任何占据和使用土地的行为。如发生自然人或法人占据、损坏和非法建筑行为,村长、在其运行期间的分田委员会、地籍工作人员、法定的公共事业工作人员和警察系统工作人员应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控告。领取了土地契约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本条上述违法行为亦享有控告权。控告以记录形式进行。记录应在2天之内送交发生违法行为辖区的区社会议或市政府。区社会议或市政府在接到控告后15天内必须开始决定:(1)在3天内撤出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在5天内拆除该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土地原状的费用由违反者承担。第1和2款适用于改变农田地籍状况的案例。(3)处以每平方米5列克罚款;(4)对已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土地还没有分配,赔款上交市政府或区社政府。第3和4款适用于占据土地用来开展农业活动的安全。区社或市政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该管辖区域的公安机关必须在5天内执行区社或市政府的决定。如违法者为另一区的居民,违法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必须执行上述决定。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采取行动措施后,违法者不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区社或市政府可向区司法机关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