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土地登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2页(334字)

瑞典土地登记法律规定,全国所有的不动产土地,都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和土地登记:(1)财产登记,可作为不动产方面最基本的行政管理登记,其内容是构成某宗不动产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登记内容有:不动产范围及其附属物情况、标识名称、地役权、地籍图、土地控制和划分方式等。(2)土地登记,目的是对土地占有制提供法律保护,说明所有权归属,其登记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国家保护和担保。土地登记制是土地市场交易和金融担保业务的先决条件。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拥有者、抵押及其他债权情况等,登记后由地方法院颁发土地登记证,土地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抵押。法律还规定,财产、土地登记、地籍图等是公开的,人们有权免费查看有关登记文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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