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登记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3页(226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951条规定:(1)为制作不动产登记簿应划定登记区域。(2)土地应登记入其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簿。第952条规定:(1)某笔土地跨越若干登记区域时,须分别在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同时须注明其他有关的登记区域。(2)申请及设权的登记,须在绝大部分土地所在的登记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3)前款登记,主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人,须通告其他有关登记区域的主管官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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