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登记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4页(469字)
《意大利民法典》对土地登记作出如下规定:(1)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或者变更不动产用益权、地上权、永佃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设立或者变更地役权、永久购买永佃权、超过9年存续期的不动产租赁等契约或文件,必须以登记方式进行公示。(2)以不动产为标的分割决定,应当进行登记。(3)当移交给债权人的财产中包括不动产时,应当进行登记;取得不动产的行为应当进行登记;为了受让人和利益分享人的利益,在取得登记或分割登记的同时进行的法定抵押登记,将优先于针对受让人或共同分割人在结算中先实施的登记或抵押登记。(4)登记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簿、权利证书放入档案室以专门的卷宗保存;保管人应将一份原始登记申请书归还给申请人。(5)登记申请人应当预先支付登记费用。(6)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人应当登记、抵押登记和注明的复印件,或者未进行登记的证明;在法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应当允许对其登记簿进行查验。(7)在法律规定向公众开放的办公时间以外,保管人不得接受登记或抵押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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