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界标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8页(321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20条规定:(1)凡是和国有土地毗连的土地,其拥有者或占有者应该用墙、垠、沟、篱笆、柱子、标记的树、石头、公路、小路或采用其他措施,将他本人所拥有的土地与相毗连的国有土地区分开来,以便明确整个区域内的边界。(2)如果该人不履行其职责,地税征收官可以按规定,及时向该人发出书面通告,责成他按照上述方式,明确划分或重新确立整个区域或其中一部分的边界。(3)如果在通告送达之日后30天以内,划分和确立边界的工作仍未进行,地税征收官可以责成他人完成该项工作,但对本应确立边界的人应进行惩罚,其办法同对拖欠租金者相同,并应要求此人向国家缴纳确立边界所花费的两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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