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边界划定界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9页(216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11条规定,定界官认为这类调查工作已完成,就可以划出土地边界,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按其要求的材料、号码和方式设立界标。第12条规定:(1)如果当事人对定界官所确定的边界持有反对意见,则定界官可将有关情况写一份报告呈交土地局。(2)定界官在未呈交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报告以前,可以根据其报告中所陈述的充足理由,随时更改由他划定的任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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