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籍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0页(636字)
德国实行地籍管理已有200多年历史,经历了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功能地籍三个阶段。早在1790年,为适应农民税权平等要求,拿破仑决定在全国建立地籍制度。1808年拿破仑颁布法令决定在全国进行统一的地籍测量,建立了税收地籍。所谓税收地籍就是以土地税收为主要目的的地籍。1900年德国颁布《民法》和《土地登记条例》,规定土地登记必须以地籍资料为基础,地籍资料又经法律登记方具备法律效力。同时,规定土地交易合同必须经公证处公证后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应必备地籍资料。标志着德国地籍从税收地籍向产权地籍的过渡。1934年德国颁布《土地评价法》,规定对全国土地进行评价的成果必须载入地籍。地籍管理应广泛服务、应用于统计、规划、计划等国民经济各个方面。从而开始了产权地籍向多功能地籍的过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根据《联邦基本法》规定,地籍管理立法和机构设置均由各州负责。联邦政府颁布《民法》、《地籍法》和《邻居法》等,对地籍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另外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颁布《建立地籍的规定》;《日常地籍管理规定Ⅰ地籍册的更新》;《日常地籍管理规定Ⅱ地籍图和数据的更新》;《控制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埋设界址点规定》;《地籍资料应用规则》;《地籍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地籍管理收费标准》;《绘图规则及地籍图图式》等。上述法规把地籍管理的任务、职责、工作方法、步骤、精度要求、规格指标、地籍管理与其他工作的关系都做了详尽规定。
上一篇:苏联土地清册内容立法
下一篇:法国地籍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