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区域领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2页(253字)

民国政府《上海市中心区域领地规则》规定:(1)领地前须办理申请登记,预交地价1/4为定银。(2)交地银后4个月内,应交完全部地价,领取土地执业证,逾期不交清者,由土地局另行处分,定银不再发还。(3)领地范围以1亩为最低额,申请人于交清定银时可就编定号数,优先选择。(4)领户应于领地后一年内开始建筑,如逾期不开工者,应照地价2%,按月交纳荒废金,领地逾一年半不建筑者可由土地局照原价收回,其领地另行处分。(5)领户日后如将领地转移,应按规定办理移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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